《关于加强㵲水河新晃流域水质安全协同保护的决议》经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㵲水河新晃流域水质安全协同保护的
决 议
(已经2025年5月30日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㵲水属沅江水系一级支流,发源于贵州省瓮安县,经玉屏侗族自治县流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在贵州境内称“㵲阳河”,湖南境内称“㵲水河”,是两县的“母亲河”。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㵲阳河玉屏流域-㵲水河新晃流域的水质安全协同保护工作,确保流域内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湘黔边界区域高质量发展,经与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协商、深入调研,两县人大常委会就流域水质安全协同保护分别作出决议。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特决议如下:
一、强化宣传教育,凝聚保护共识。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域内的水质安全协同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水质安全协同保护的重要性,鼓励志愿者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共同营造“守护母亲河,水清环境美”的浓厚氛围。
二、加大绿化力度,优化水质条件。加大流域沿岸的封山育林、绿化造林力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保护现有林草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优化水生态环境。
三、规范农业生产,防止面源污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范农业生产和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措施,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实行测土配方施肥,积极扩大绿肥种植面积,降低水体富营养化风险。
四、加强园区监管,规范废水处理。加强对县产业园区的工业废水和其他水污染物管控,新(改、扩)建的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到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确保㵲水河新晃流域水质安全。
五、提升监测体系,共享信息资源。提升水质监测体系,依据有关指标的变化幅度和稳定性,在流域内国控断面实施水质同步监测,省控断面协同推进,掌握上下游水质状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适时互通水质监测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协同合作与响应能力。
六、建立协作机制,预防事件发生。本着互信互惠原则,加强区域协作,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妥善应对跨界水环境污染及突发水环境事件,共同推进上下游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区域水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协同巡查,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协同巡查制度和协同治理机制,定期对流域沿岸进行日常巡查,严格执法,协同治理。
八、完善村规民约,防治生活污染。指导流域沿岸的村(社区)将水质安全协同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规范沿岸群众的生活行为,自觉将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实行定时清运。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和运行管理,禁止随意排放,避免造成水环境污染。对乱投放垃圾和随意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九、探索修复方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生态系统功能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方案,不断改善生态条件,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确保水质安全协同保护形势持续向好,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保护效果。县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听取和审议工作情况报告,对《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人大代表相关的议案、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为㵲水河新晃流域水质安全协同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十一、本《决议》自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
编辑:罗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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