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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法院集中宣判2起毒品犯罪案件

来源:新晃融媒 作者:熊玉萍 胡丽平 唐林枫 编辑:罗云婷 2023-03-29 14: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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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融媒3月29讯(记者:熊玉萍 通讯员:胡丽平 唐林枫)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3月28日,新晃县人民法院对2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杨某鸿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谭某其(已判决),共计2.5克。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鸿多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杨某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68.018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武、梅某在新晃县城购买毒品海洛因38克后将毒品运往溆浦县,后二人又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刘某武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为77.2183克,梅某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为38克。被告人向某婷明知刘某武、梅某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而居间介绍,促成毒品海洛因68.0183克交易成功,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姚某明知张某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贩卖毒品海洛因3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武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依法判处梅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4刑初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梅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依法判处向某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判处姚某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下一步,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坚决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同时将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开展禁毒普法宣传活动,形成人人远离毒品、人人参与禁毒的浓厚社会氛围。

来源:新晃融媒

作者:熊玉萍 胡丽平 唐林枫

编辑:罗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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