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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新晃境内临时用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编辑:redcloud 2010-08-11 11:13:24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新晃境内临时用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搞好长昆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的建设,规范和加强项目临时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沪昆铁路客运专线长沙至昆明段湖南省境内征地拆迁实施协议》(沪昆长昆湘段征拆[2010]1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租用和临时用地的复垦、还绿工作,由新晃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好临时用地的租用手续,方可用地。

  第三条  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1、工程项目的取弃土(碴)场用地;

  2、工程项目的施工便道用地;

  3、工程项目的拌合站、材料堆放场、施工机械停放场用地;

  4、工程项目施工队伍搭建的临时性工棚及生活区用地;

  5、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其他临时性用地。

  第四条  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在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三年。如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手续。

  第六条  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租用须进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和交纳相关的规费

  1、凡不能实施土地复垦,不能恢复耕种、不能恢复造林条件的,其租用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铁路正线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到位。同时,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和植被恢复费。

  2、凡能够实施土地复垦,能恢复耕种、恢复造林条件的,其租用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和湘政发(2009)43号文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其他地类修正系数计算,水田每年每亩补偿1402.5元,旱土每年每亩补偿892.5元,专业菜地每年每亩补偿1955元,专业鱼池每年每亩补偿1615元,经济林每年每亩补偿701.3元,其他林地(含草地)每年每亩补偿490.9元,园地每年每亩补偿841.5元。宅基地比照水田标准补偿,其他土地比照其他林地标准补偿。

  第七条  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集体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本规定标准确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方案。

  第八条  工程项目需使用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国资源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报告和临时用地申请表;

  2、临时用地协议书(包括临时用地损失补偿方案);

  3、临时用地地形图、用地范围红线图、线型图及相关平面布置图。

  第九条  县国土部资源部门受理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和收集齐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确定时间通知用地单位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准其临时用地的权属、用地范围、土地类别和面积。根据该临时用地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和现场的地形地貌,确定该临时用地完毕后能否实施土地复垦,能否恢复耕种条件和造林条件。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用地单位在完成现场勘察、核准和确定临时用地相关要素后,及时完成如下工作:

  1、核准和发放租用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核准和收缴该临时用地的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

  3、用地单位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复垦、还绿承诺书》,同时,交纳的土地复垦、还绿保证金。其保证金按耕地开垦费和植被恢复费标准计算,水田每亩8000元,旱土每亩5000元,有林地每亩5333元,一般林地每亩1333元。土地复垦、还绿保证金分三年交纳,第一年交纳总额的10%,第二年交纳总额的40%,第三年交清余下的50%。

  4、按法定程序做好该临时用地的报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用地单位要按铁路设计要求,做好该临时用地范围内挡土墙和挡碴墙的建设和水源的通畅工程,避免因临时用地而带来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如因该临时用地未按铁路设计要求施工引发地质灾害带来的各项损失均由用地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对确定能实施土地复垦、能恢复耕种和恢复造林条件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应保留该临时用地的原耕作层和表土层,确保土地复垦、还绿的质量。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结束后,用地单位按所签订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还绿承诺书》,六个月内保证土地复垦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全额返还用地单位所交的土地复垦、还绿保证金;未实施土地复垦或土地复垦验收不合格、不能够恢复耕种或造林条件的,用地单位所交土地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该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或用于完成该临时用地的耕地补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意见反馈: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电话:07456222465     邮箱:xhxgtzyj2009@163.com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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