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实施以“宽进严管”、“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为主要特征的商事登记,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也将极大的促进工商机关职能转变、工作转型、重点转移。与之相应的是,监管责任明显增大,带来的风险也各种各样。许多基层执法人员日益感受到这种挑战与风险的存在,承受着各种可能被问责的巨大心理压力。要消除这种笼罩在心理上的风险阴影,确保履职到位,当前应从六个方面严加防范职业风险的发生。
一是要严加防范路径依赖带来的“先天性风险”。路径依赖理论是美国经济学者道格拉斯·诺斯提出的,是指某项工作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产生对这种路径的依赖,而且这种依赖还会不断自我强化,最终甚至会进入阻滞持续发展的锁定状态。路径依赖表现为认知上的路径依赖和行动上的路径依赖。认知上路径依赖是指认知凝滞,不能摆脱固有思维的束缚;行动上的路径依赖是指惯例决策,具有沿袭和强化过去路径的偏好。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认知的路径依赖会抑制创新的愿望和能力,阻挡选择更具质量和效益的工作模式的视线。即使人们认识到现行的监管模式问题的症结所在,但由于思维惯性和利益束缚,还是倾向于遵循惯例,基于经验进行执法监管,很难下决心解决职能转变、工作转型的问题。这就给工作带来了回避不了、也无法回避的“先天性风险”。对此,每个监管执法人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千万不可被“路径依赖”束缚自己的手脚。
二是要严加防范“宽进严管”带来的“监管风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监管工作的一个巨大挑战。“宽进严管”是此次商事登记领域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原则,放宽商事登记门槛必然造成市场数量的激增。在这种宽松条件下,对企业监管的执行中将面临诸多问题,可能造成监管失控。一方面,一些欺诈类企业可以利用规则,光明正大的“狡兔三窟”,同监管人员“躲猫猫”;另一方面,监管人员进出居民区,对“居民住所”中的企业进行检查缺少配套的法律支撑,将出现“进门难”的问题,给监管执法增大了难度,带来了风险。对此,每个监管执法人员一定要敢于正视风险,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新理念,千万不能忘乎所以。
三是要严加防范“先照后证”带来的“职业风险”。就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和社会信用约束的机制现状来看,无论是实行设立资本的认缴制还是“先照后证”,肯定会有少数企业利用制度和机制留下来空间从事不法行为,如虚报认缴出资,虚增企业信用能力,造成潜在的社会信用风险;利用目前大多数企业和个人还是以获得企业营业执照为生产经营的充分条件的习惯性认知,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应当取得的许可证行业从事无照无证经营的情况将更为复杂、更为多样,无疑会给人民群众带来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等。倘若完善高效的监管不能跟上,就很有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如果我们作为不当、缺位、错位、越位或不到位、不规范、慢作为、虚作为、懒作为,势必会带来担责的风险。对此,每个监管执法人员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四是要严加防范注册资金由实缴改为认缴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注册资本金由实缴改为认缴,是登记制度改革关键点和最大亮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实缴改认缴,一字之差盘活了筹资方式,提高了登记效率。但是存在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一方面会给相对人、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可能会使公司的“有限责任”落空,对社会信用和市场交易安全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工作人员对企业资本到位率监管的行政责任。在履行职权过程中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不确定”职业风险会越来越多,有时尽职也未必免责。如在实施注册资金认缴过程中,由于行政相对人的欺骗行为而导致资本的到位期限不到位的错误,增大社会交易的风险和矛盾冲突,就有可能产生被问责的风险。对此,每个监执法人员都要想方设法弥补能力上的“缺陷”、补齐知识上“短板”,千万不可有任何侥幸心理。
五是要严加防范谁审批谁监管带来的“隐性风险”。商事登记制度打破了现有的监管方式,规定了企业“谁负责审批、谁实施监管”,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这个规定的设置,对涉及经营许可审批项目的企业,将会造成工商部门“无权管”,许可部门“不知晓”的局面,出了问题可“有凭有据”地相互推诿责任。这样,就给监管工作带来许多隐性风险。如果我们的工作不精细,主要节点把控不严密,该协作的协作不到位,该留下的痕迹管理没有留下痕迹记录,很容易导致部分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可能出现由工商部门来“买单”的现象。对此,每个监管执法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犯迷糊。
六是要严加防范法律法规不完善带来的“责任风险”。在国家行政法律体系中,工商部门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多的机关。依托自身职能,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中实现职能到位,进而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这是现代工商人的使命和期盼。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规范、不配套、一些不切合实际要求的存在、以及个人素质的高低不一等因素,极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带来一些偏差,或是“好心办不成好事”,或是“做得好”中也蕴含着风险,或是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也可能出现责任风险难以避免的现象。对此,每个监管执法人员一定要有责任意识,千万不可疏忽大意。
来源:县工商局
作者:凌雪芝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