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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辑:redcloud 2011-05-08 10:54:45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管理主体及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本县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活动,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工程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过程管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水务、交通、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积极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标后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

  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履责、监理单位控制”的责任体系,各方主体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并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必须每月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标后履约情况记录表》(附表一)。工程竣工时,合同双方必须如实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项活动和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必须对现场的施工、监理项目部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按日记录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牵头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矛盾和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附表二),及时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未按招标文件缴纳差额保证金的,不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条 中标单位进场时,建设单位应当核查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发现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出现非中标单位进场或上述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建设单位不得准予开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同时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并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并依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标承诺、工程合同履行工程建设责任。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违规更换,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场工作时间。施工单位应明确质量控制、材料查验、安全保证等工程管理责任人,并建立工程施工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施工单位须自觉接受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管,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以挂靠等形式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施工。施工单位须按设计图纸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质量、安全、进度、变更以及其它问题和矛盾,本着规范、合理、节省的原则,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应用技术。

  第十二条 应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等履行监理责任,维护双方权益,并按合同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进度保证体系,监督施工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市范围内承担不超过三项相应类别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完成监理工作。派驻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并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相一致,不得违规更换。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符合规定条件确须更换的,须填写《项目部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备案表》(附表三),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同意后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更换的,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中标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条件。

  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任务完成超过90%,经发包人同意,该项目负责人可以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下列情形作为中标单位退场的合同条款,并作为标后监管的重点:

  (一)中标单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单位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中标单位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质量、安全、工期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及时书面提供给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交通、水务、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日常管理,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履约情况记录表》的审核和汇总,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等;负责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和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如实记录巡查情况;负责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载、公示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县发改局负责标后项目审批手续的监督检查;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标后监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工程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财务及会计核算制度情况,参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对擅自增加的工程量(款)不予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县审计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严格审查工程建设程序手续、变更事项、资金拨付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跟踪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责的指导和监督。县建设、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须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计价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质量验收、价款支付、结(决)算编制和审核等环节上弄虚作假、商业贿赂和扰乱市场。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并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中标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从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揽工程业务:

  (一)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本办法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全面停止施工,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五)相互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施工单位将工程款挪作它用,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指定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或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包人的;

  (二)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产品的;

  (三)应当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转包、分包而不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清算。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拒不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属监察对象的,由县监察局配合调查。

  第二十七条 标后监督管理部门出现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直至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规干预、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违规核发工程相关证照、批准文件和鉴证类文书的;

  (四)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

  (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规违约拨付工程款,工程审计弄虚作假,以及隐瞒工程建设问题的;

  (七)收受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利用职权和工作影响谋取个人私利和好处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晃县监察局

 

  联系单位:新晃县监察局

  联系人:杨泽勇 彭凤美

  联系电话:6221876

  联系邮箱:xhxzz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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