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造福全县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怀政办发〔2009〕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5月1日前反馈到农村公路管理站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县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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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交通局
2011年4月13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怀政办发〔2009〕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已纳入省、市交通部门统计口径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的和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逐级分解、责任落实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法规,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审批日常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拟订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监督、指导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县乡公路及组织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组织检查、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组织村级公路灾后抢修和修复,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规划、环保、安监、审计等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切块资金、市财政补助和奖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财政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受益村自筹资金组成。
农村公路管理站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县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求和省市相关规定及具体要求,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县道每公里每年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公里每年不少于4000元,村道每公里每年不少于1000元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资金,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而增长。
第十四条 县、乡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统筹使用,用于县道、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管理站和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村道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考评,采用“以奖代补”和“重点补助”的方式支持村道的管理养护。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加强村道的管理养护。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每年由农村公路管理站拟定项目建议计划,由交通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交通、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公路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与保养)和公路养护工程(含大、中修)两大类:
公路日常养护包括:路肩边坡修整,桥梁及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的护管,边沟、涵洞疏通,路面保洁及病害处治等。
公路养护工程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
第十九条 县道、乡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可根据交通流量、路面状况、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采取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进养护作业专业化、机械化和养护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条 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以村委会为主,可采取每年集中养护或个人承包养护。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新模式,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管理,按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将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实行定额核算,合同管理,计量支付,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加固工作,及时建设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牌,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辖区内的县道养护质量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辖区内的乡道养护质量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全县村道养护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动态质量评定,及时反映公路养护质量情况,加强和改进管理措施,确保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应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整、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要结合所管养路线的自然、地理、气候、地质及交通状况等特点,制定养护管理应急预案,备齐应急设备、工器具及筑路材料,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和应急处理规程,提高防范自然风险的反应能力和农村公路的安全保畅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公路实际,制定确保公路畅通的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交通拥挤等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国家和省、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的施工由其所属养护工程股直接承担。养护工程超过招投标限额,由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实行工程监理和“三合同”(施工、安全、廉政)管理制度。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的保护由村委会负责,以村规民约等形式组织实施。各乡镇应配备适当人员,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统一指导下,协助管理好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以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和防止超限超载运输为重点的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的外缘与公路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公路等级低于县道的公路不少于5米。依法履行公路行政许可,依法查处损害和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及相关责任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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