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
湘人发[2005]31号
一、录用体检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与招考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二、录用体检须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组织人事部门或招考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要按有关规定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并由医院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切实履行责任。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体检工作开始前,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医院做好受检人员的参检工作。体检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产生意见分歧,要与医院体检组协商解决,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在体检中的业务处置不得干预。 四、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五、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熟悉掌握《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设定体检科室和程序。同时,体检医务人员要认真准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医师作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须经组长签字,医院盖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六、体检合格考生名单,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张榜公布。体检不合格考生的体检结果,如受检考生要求告之的,应如实告知。 七、在体检中,招考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录用体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对举报在体检中有徇私舞弊行为且举报的对象、内容明确的,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与录用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的七日内,协商作出是否复检的决定,并通知被举报的考生。复检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招考单位或其业务主管机关及行政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八、录用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考生,按自动放弃处理;受检的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论处;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作体检不合格或者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九、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并在招考公告中发布。此类职位的录用体检组织管理工作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十、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3]31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修正)的通知》(湘人发[2004]29号)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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